《广东财经大学旅游管理与规划设计研究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3868 发布时间:2015-10-15

广东财经大学旅游管理与规划设计研究院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试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激励我校研究生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培养高素质、高层次的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级专门人才,根据《广东财经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大2015】79号),以及旅游管理与规划设计研究院研究生培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定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读全日制研究生。申请奖学金的研究生在参评年度有以下情节之一者,不予参评:

(一)在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者;

(二)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有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三)年度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四)存在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五)考试作弊者;

(六)参评学年学籍状况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七)欠缴学费、住宿费者。

第三条  评定等级和发放标准

学业奖学金分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奖励人民币10000元,奖励人数占10%;二等奖学金奖励人民币6000元,奖励人数占30%;三等奖学金奖励人民币3000元,奖励人数占60%。

第四条  评定内容和方式

究生学业奖学金一般通过对参评研究生的学习、科研、实践、科技竞赛以及日常表现情况进行综合测评,依据一定标准给予各测评项相应得分,然后将各测评项得分加权汇总,按照总分高低依次确定发放等级。

凡第一志愿报考(含推免生)我院的研究生,入学当年将优先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如一志愿人数不足本专业报到人数的10%,入学当年将自动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超过10%时将择优推荐参加一等学业奖学金评比)在同等条件下,高年级比低年级研究生要优先获得高等级(一等、二等)学业奖学金。

 

第二章  测评项目及记分标准

第五条  测评项目和分值

年级

测评项目

科技竞赛

实践与科研能力

文体、公益获奖

成绩

合计

一年级

各项目权重值

0.2

0.2

0.1

0.5

1

各项目分值

20

20

10

50

100

二年级

各项目权重值

0.2

0.3

0.1

0.4

1

各项目分值

20

30

10

40

100

三年级

各项目权重值

0.2

0.4

0.1

0.3

1

各项目分值

20

40

10

30

100

上述分数均测算标准分,即以本专业中单项成绩第一名的同学得分为满分。若各项目的本专业第一名原始分不够分值的一半,将不按照标准分计算,直接按照原始得分*单项权重值*2。

应届新生考核大学本科四年期间的所有成果,往届生考核来校前四年的相关成果。二、三年级研究生考核上一学年度(上一年9月1日-当年8月31日)期间的相关成果。

第六条  成绩

新生考核入学成绩。二、三年级研究生考核所学的全部课程成绩,非学位课不合格者按照补考后成绩(60分)或者重修成绩计算,以成绩单或者成绩管理系统为准。

入学成绩分=初试*0.5+复试*0.5 

课程成绩分=∑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已获得课程学分总数

第七条  实践与科研能力

(一)学术成果

1.发表学术论文:参评研究生在广东财经大学科研处认定的核心期刊每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一篇,A1类计30分,A2类计26分,B1类计22分,B2类计18分,C类计14分,D类计10分。在普通期刊发表论文第一篇计2分,之后每增发一篇计1分。在论文集发表一篇论文计1分,之后每增发一篇计0.5分。(核心期刊增刊按普通期刊记分,普通期刊增刊按论文集记分)。
    2.出版学术专著:计30分。
    3.公开发表或出版翻译论著:计22分。

4.出版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计14分。
    5.出版工具书、词典等:计14分。

6.论文转载:公开发表的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计20分,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计14分,论文观点被新华文摘转载计10分;同一文章被多处转载,按最高等级计分。

7. 两人合作成果按第一作者50%,第二作者50%计分,三人及以上合作成果按第一作者50%、第二作者40%、第三作者10%分别计分,第四作者不计分。

(二)实践成果

1.积极参与专业实践,专业实践综合成绩达优秀的计5分,良好计3分。

2.所撰写的相关专业实践报告或调研报告,被中央、国务院采纳并以文件或公函形式转发计30分;被中央各部委、省委、省人民政府采纳或获得相应领导的肯定及批示计20分;被市委、市政府采纳或获得相应领导的肯定计15分;得到相关行业界的肯定计5分,得到相关单位的肯定计2分。

3. 多人合作实践成果按第一作者计50%、第二作者计40%、第三作者计10%分别计分,排名不在前三的研究生按照不超过5%计分,具体由第一作者确认。

(三)科研项目

参评研究生获得国家级科研项目立项奖励项目组30分,省部级科研项目立项奖励项目组20分,市厅级奖励项目组15分,校级科研项目奖励项目组10分,横向科研项目奖励项目组5分,相关成员计分由项目主持人分配。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按立项标准奖励项目组相应分值,参与完成的科研项目,必须以结项证书为准,项目组成员可计50%的得分,具体分值由项目主持人按排名顺序分配,总分不超过总得分50%。

(四)科研成果

参评研究生以第一作者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奖励30分,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奖励20分,市厅级科研成果奖奖励10分,行业协会类成果奖奖励5分,校级(含外校)科研成果奖奖励2分,以获奖证书为准(不分等级)。凡是参与(不分第一作者是否老师或研究生)科研成果奖,成果成员可记50%的得分,具体分值由项目主持人分配,总分不超过总得分50%。

第八条  科技竞赛

1.参加学术科技竞赛和全国各学科专业学会组织的评比,下同),特等奖30分,一等奖记25分,二等奖记22分, 三等奖记20分;获省部级表彰,特等奖20分,一等奖记18分,二等奖记16分,三等奖记14分;获厅局级表彰,特等奖12分,一等奖记10分,二等奖记8分,三等奖记6分,校级奖励按厅局级奖励标准的一半进行加分,优秀奖的得分按照同类别的三等奖一半进行加分。

说明:(1)上述成果和奖励的登记与认定按学校相关管理文件规定执行;(2)合作的成果和奖励,第一作者(主持人、主编)记50%,其余分值由第一作者自行分配;第一作者(主持人、主编)如果是教师的,则先扣除总分值的50%,后再由第一作者自行分配。

第九条  文体、公益获奖

1.担任班干部期间所在班级,或所在党、团支部、社团等组织受到表彰,干部可享受加分:全国加4分,省级加2分,市级加1分,校级加0.5分,以获奖证书为准。

2.个人受全国表彰者加8分,受省级表彰者加6分,受市级表彰者加4分,受校级表彰者加2分;集体或团队获得上述表彰,个人按上述标准的1/2加分。

3.参加各级党、政、军、团组织的文化、文艺、学科知识竞赛、体育比赛及非学术征文比赛:获全国前3名或特等奖的加12分,获前10名或一等奖的加8分,二等奖加5分,三等奖加3分,优秀奖加2分;获省级、区域性比赛前3名或特等奖的加8分,进入前6名或获一等奖的加5分,二、三等奖加3分,优秀奖记2分;获厅局级奖励前3名或一等奖加4分,二、三等奖或前6名加2分,优秀奖或前8名加1分。同一赛事按最高分记,不重复记分,校级奖励按厅局级奖励标准的一半进行加分。

第十条 所有能加分的学术成果、学术科技竞赛获奖等必须和本专业相关,并且需要提交有效证明材料。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评定时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按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组织机构。本院成立由由本单位研究生工作负责人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学科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初评、报审和复议等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定方式

每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各等级的名额依据以下方式划定(A为年级参评研究生总人数,一、二等级人数不得超过学校划定的限额,具体由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划定):

一等奖学金总人数B1=A*10%,四舍五入取整;

二等奖学金总人数B2=A*30%,四舍五入取整;

三等奖学金总人数B3=A-B1-B2-不参评研究生。

第十四条  评定程序。

1.各研究生自我测评;

2.(班级)测评小组测评;

3.学科秘书审核

4.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评定;

5.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

6.公示不少于5天。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5年9月开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旅游管理与规划设计研究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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